立法院是中華民國台灣的最高立法機關,現今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國會,為一院制之議會,設有113個席位,是負責審查中華民國各項法案以及中央政府預算的機關。立法院的職權,包括: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、預算案、條約案,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,得經總統之核可,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,移請立法院覆議。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,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。如為休會期間,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,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。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,原決議失效。覆議時,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,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。
另外,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。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,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,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,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;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,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。
立法院以會期作為行使職權的時間單位,每年兩次。法定集會期間為每年2月至5月底、及9月至12月,必要時可延長會期;立法委員於每年2月1日、9月1日起報到,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。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,經立法委員1/4以上之請求,可以恢復開會。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/4以上之請求,可召開臨時會。
立法委員的月薪和部長相同為新臺幣19.05萬元,年薪超過新臺幣228萬元,如果再加上年終獎金、油料費,行動電話費等補貼,一年可領新臺幣420萬元,如果再加其他津貼,像是公費助理費新臺幣480萬元,考察費新臺幣12萬元以及子女教育補助後,甚至可高達千萬元以上。1988年後,立法委員皆享言論免責權,為國民所賦予的特別權力。其原意是希望立法委員可以盡量為民喉舌,但實際成效卻常淪為政客的鬥爭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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